50.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 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其中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之起算,依實務見解, 下列何者正確?
(A)自行政處分作成時起算
(B)自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時起算
(C)自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D)自民眾向行政機關檢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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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20), C(626), D(24), E(0) #3122178

詳解 (共 3 筆)

#5864632
該法第121條第1項所稱「知有撤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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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813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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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953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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