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依其申請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可提起訴願
(B)不得聲明不服
(C)提起行政訴訟
(D)得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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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329), C(58), D(166), E(0) #3122183
統計: A(101), B(329), C(58), D(166), E(0) #3122183
詳解 (共 5 筆)
#5922107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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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274
| 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 |
-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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