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甲公益團體以書面敘明,乙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所定命丙違規行為人限期移
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並告知乙機關。如乙機關於該書面送達之日起60日內仍怠於執行該具體之職務
行為,甲得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A)將乙機關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視為否准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否准處分
(B)提起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命乙機關作成令丙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行政處分
(C)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乙機關怠於執行職務為違法
(D)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判命乙機關依法執行法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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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764), C(44), D(150), E(0) #2429638
統計: A(15), B(764), C(44), D(150), E(0) #2429638
詳解 (共 2 筆)
#4811512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先以書面敘明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法令之「具體內容」告知主管機關,且主管機關於該書面送達之日起60日內仍怠於執行該具體職務行為時,得直接訴請行政法院判命其執行該具體之職務行為,乃行政訴訟法第9條所稱法律特別規定之公益訴訟。而其訴訟類型之選擇,應與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所申請主管機關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相互對應,亦即視其所申請主管機關應為具體措施之法律性質究屬行政處分(例如限期清除處理、命令停工、停業或歇業、撤銷操作許可證等)或事實行為(例如實施檢查或鑑定、代為清除處理之措施或進入公私場所採樣或檢測等),而分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始符合系爭規定要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須先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法令之「具體內容」的立法本意。至於若原告所提課予義務之訴為有理由時,而主管機關就該具體職務行為涉及其行政裁量決定者,則屬是否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所定判決方式之另一問題。從而,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如已以書面敘明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所定命違規行為人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具體內容,並告知主管機關,且主管機關於該書面送達之日起60日內仍怠於執行該具體之職務行為,自得直接訴請行政法院判命主管機關依該規定作成令違規行為人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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