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租金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收受扣押命令後聲明異議,否認乙對丙之債權存在,經執行法院將丙之異議通知甲,甲如未於收
受通知後 10 日內對丙提起確認乙對丙債權存在之訴訟時,則該扣押命令當然失效
(B)丙收受扣押命令後未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丙仍得於收受該收取命令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C)丙收受扣押命令後,如聲明異議稱:乙對丙之債權附有條件且條件尚未成就等語,則執行命令不生
扣押效力
(D)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效力僅及於扣押命令到達丙時已屆期之租金債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7), B(322), C(75), D(147), E(0) #2429836
統計: A(187), B(322), C(75), D(147), E(0) #2429836
詳解 (共 7 筆)
#4722066
本題關鍵:第三人異議之訴取得撤銷權、對繼續性債權之強制執行效力範圍
題目很短,問正確的,直接看選項錯誤部分:
(A)丙收受扣押命令後聲明異議,否認乙對丙之債權存在,經執行法院將丙之異議通知甲,甲如未於收 受通知後 10 日內對丙提起確認乙對丙債權存在之訴訟時,則該扣押命令當然失效。
依強執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第三人異議之訴是取得執行命令之撤銷權,未經撤銷前仍有效。
第三人異議之訴另有強執法第18條停止執行之事由,併此敘明。
(B)丙收受扣押命令後未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丙仍得於收受該收取命令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正確。
(C)丙收受扣押命令後,如聲明異議稱:乙對丙之債權附有條件且條件尚未成就等語,則執行命令不生 扣押效力。
同(A)理由。
(D)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效力僅及於扣押命令到達丙時已屆期之租金債權。
強執法第115條之1第1項: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21
0
#5477083
(B)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未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丙仍得於收受該收取命令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第 119 條
第 119 條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依照119條2項規定,必須「未聲明異議」、「未依執行法院命令交付金錢...等」時,執行法院方得逕行對於第三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設題所示,丙於收受收取命令10日內聲明異議時,因並非「未聲明異議」、「未依執行法院命令交付金錢...等」之情形,故尚不得逕行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依照119條2項規定,必須「未聲明異議」、「未依執行法院命令交付金錢...等」時,執行法院方得逕行對於第三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設題所示,丙於收受收取命令10日內聲明異議時,因並非「未聲明異議」、「未依執行法院命令交付金錢...等」之情形,故尚不得逕行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7
1
#5579807
(A)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聲明異議,否認乙對丙之債權存在,經執行法院將丙之異議通知甲,甲如未於收 受通知後 10 日內對丙提起確認乙對丙債權存在之訴訟時,則該扣押命令當然失效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B)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未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丙仍得於收受該收取命令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C)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如聲明異議稱:乙對丙之債權附有條件且條件尚未成就等語,則執行命令不生 扣押效力
(C)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如聲明異議稱:乙對丙之債權附有條件且條件尚未成就等語,則執行命令不生 扣押效力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D) 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效力僅及於扣押命令到達丙時已屆期之租金債權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4
0
#4886403
B選項法條為強執119條二、三項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