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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甄試:地籍測量實務及法令(含計算)#81998 | 科目:地籍測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甄試:地籍測量實務及法令(含計算)#81998

年份:106年

科目:地籍測量

51.①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所稱「技術引起者」,係指複丈時,權利關係人對土地界址並無爭議,純係觀測、量距、整理 原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者而言。②申請土地複丈案件,經複丈人員於排定日期前往實地複丈時, 申請人因故不需測量,當場撤回申請並於規定期限内申請退費者,得扣除已支出之勞務費後,將餘額予以退還。③土地複 丈分割原圖不得對外印發,但因訴訟需要,當事人得請求法院逕向該管地政事務所調閱。④數值區辦理鑑定界址,其成果 圖除應編列界址號數、註明界標名稱及關係位置外,另加註土地界址坐標。請問以上敘述何者為是?
(A)①② 
(B)③④ 
(C)①③④ 
(D)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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