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關於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確認判決不具有執行力,僅有既判力
(B)判決理由中之判斷,一概不具有任何效力
(C)判決之效力亦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
(D)准許當事人兩造離婚之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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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96), C(5), D(22), E(0) #686753
統計: A(27), B(196), C(5), D(22), E(0) #686753
詳解 (共 3 筆)
#5163827
(B)錯誤,可能發生既判力或爭點效。
通說見解認為判決理由中之判斷原則上不生既判力,僅於例外時(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於判決理由中之判斷仍生既判力。
但若駱永家老師認為,判決理由中之判斷,仍可以生既判力(判決理由與既判力,駱永家,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 卷 第 2 期 /467-490 頁)
另外,仍有可能生爭點效、反射效、證明效等,非無任何效力。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982 號民事判決
主張抵銷之請求,雖非訴訟標的,惟經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判斷其主張抵銷之請求成立或不成立,而成為終局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規定,仍有既判力,以求訴訟經濟,避免當事人間訟爭再燃,俾達到徹底解決紛爭之目的。因此,訴訟中倘當事人為抵銷請求之主張時,法院應將該項主張與訴訟標的同列為兩造最上位之爭點,使當事人有充分攻擊防禦之機會,以集中於此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且法院並應於判決理由中就當事人主張抵銷之請求成立與否,明確加以審認及說明,以確定判決既判力客觀之範圍,而平衡保護當事人間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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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892
(A)正確。給付有執行力。
(B)錯誤,可能發生既判力或爭點效。
(C)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中段。
(D)正確,家事事件法第48條第1項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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