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Z 公司於民國 94 年 5 月上市,但旋於民國 96 年 2 月因鉅額退票,遭終止上市,進而影響證券市場上投資人權益。投資人保護中心基於法律規定,針對 Z 公司揭露不實的公開說明書,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向 Z 公司、公司負責人、處理公開上市的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等,請求損害賠償。試問下列敘述,依現行法規定,何者正確? ①Z 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該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間,可主張依責任比例定其賠償責任 ②Z 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該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間,不可主張依責任比例定其賠償責任 ③上述 Z 公司負責人如能說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無虛偽、隱匿之不實情事者,可免責 ④上述 Z 公司負責人不能因說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無虛偽、隱匿之不實情事而免責,但簽證會計師則可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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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0), C(22), D(23), E(0) #69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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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錯②對 本題與證交法20-1不同非屬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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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I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②

32II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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