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為了避免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有迴避制度的設計。請問下列哪些方式即屬於迴避?(甲)公務員自行迴避;(乙)當事人申請迴避;(丙)立法委員命令迴避; (丁)禁止程序外的接觸。
(A)甲乙丙
(B)乙丙丁
(C)甲丙丁
(D)甲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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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72), C(246), D(3584), E(0) #287065

詳解 (共 9 筆)

#364653
丙.公務員所屬機關命令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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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608
丙選項,不是立委而是公務員所屬機關提出要求公務員迴避
迴避制度在司法案件中最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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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274

立委不可以命令人家迴避,只有所屬機關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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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815
我還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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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620

喔喔~~感謝Joyce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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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233

正確答案是:(D) 甲乙丁

解析:

迴避制度的目的是避免利益衝突或偏頗的可能性,確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以下是選項分析:

  1. (甲) 公務員自行迴避
    公務員若自覺有偏頗之虞,可以主動申請迴避,這是迴避的一種方式。

  2. (乙) 當事人申請迴避
    行政程序法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認為可能偏頗的公務員迴避,這屬於迴避制度。

  3. (丙) 立法委員命令迴避
    錯誤。立法委員無權命令行政程序中的公務員迴避,這並非符合迴避制度的方式。

  4. (丁) 禁止程序外的接觸
    正確。禁止程序外接觸(如不當的私人會談或利益輸送)是迴避制度的延伸措施,防止行政行為受到不正當影響。

綜合:

符合迴避制度的方式為甲、乙、丁,因此正確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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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397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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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882
謝謝婉真提供的資料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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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880
想更深入了解可以參考: 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lefta/a2_0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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