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營業所設於新竹市的 X 企業社(負責人:我國籍的甲)僱用來我國留學的 A 國人乙撰寫電腦程式,
雙方約定「本合約適用於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中華民國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同意不爭執
管轄法院之所在地及管轄法院之正當性」。下列敘述,依我國法律,何者正確?
(A)關於乙的行為能力,應適用我國法
(B)關於乙撰寫程式所生著作權的歸屬,應適用我國法
(C)關於乙的報酬請求權,我國法院應適用關係最切的法律
(D)我國僅承認地域管轄權的合意,不承認國際管轄權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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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266), C(62), D(19), E(0) #627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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