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依據 108 年 4 月 24 日新修正《特殊教育法》,以下何者為新修正事項?
甲、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丙、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丁、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以利訂定個別化
教育計畫。
(A) 甲乙
(B) 甲乙丙
(C) 乙丁
(D) 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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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404), C(1177), D(430), E(0) #2008456
統計: A(220), B(404), C(1177), D(430), E(0) #2008456
詳解 (共 8 筆)
#3399807
我直接將條文截圖,並利用文字輔助說明喔~
各項條文內容如下:




首先,如圖所示,108/4/24修正了這些條文:
各項條文內容如下:



再來,此題選項中出現的分別是:第47條(乙)及第28-1條(丁)
那(甲)跟(丙)到底是哪裡冒出來的呢?
其實它們分別為第17條(甲)及第22條(丙),原本就存在於特教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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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9475
推樓上好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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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803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393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26、47 條條文;增訂第 28-1 條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H008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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