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受輕傷,經丁對甲、乙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對甲、乙兩人提起公訴,如法院開始審理後始發覺共犯丙,下列何者說明正確?
(A)如檢察官以書狀對丙追加起訴,法院得對丙一併審判
(B)檢察官不得以言詞對丙追加起訴,法院不得以檢察官言詞追加起訴對丙一併審判
(C)因告訴之效力及於丙,故法院得對丙一併審判
(D)因告訴之效力不及於丙,故法院不得對丙一併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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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11), C(90), D(43), E(0) #339314
統計: A(194), B(11), C(90), D(43), E(0) #339314
詳解 (共 5 筆)
#5062760
要注意的是就算告訴主觀不可分,但是案件還是會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如果是單一案件,會有不可分,那如果數個案件,就不會有起訴不可分的效力,所以被告如果有數人,那就是數個案件,檢察官必須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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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393
同一案件,如犯罪事實之全部均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對於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檢察官亦僅就告訴部分事實起訴者,法院不得就未經告訴部分之犯罪事實予以審判,但判決之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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