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原告甲列乙、丙、丁、戊等四人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 A 地中 A1 部分、丙應將 A2 部分、
丁應將 A3 部分、戊應將 A4 部分分別返還予甲,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甲所有,其中 A1 部分 遭乙、A2 部分遭丙、A3 部分遭丁、A4 部分遭戊分別無權占有,均拒不返還,為此,本於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起訴等旨。此訴訟經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提起上訴,主張:甲曾同意將 A 地之 A1、A2、A3、A4 分別出租予乙、丙、丁、戊等四人,故有 使用土地之正當權利等語。受理乙上訴之上級審法院應將未曾提起上訴之丙、丁及戊等人均列為上 訴人進行本案審理
(B)乙提起上訴後,丙受原判決之送達而逾上訴期間未表明上訴時,其尚得向受理乙上訴之第二審法院 追加為上訴人(當事人)
(C)乙及丙均提起上訴,丙於上訴審程序承認甲就 A 地有所有權之事實後,乙不得再就此事實加以爭執
(D)乙及丙均提起上訴,各主張自己基於租賃權使用系爭地,為此乙聲請訊問證人 X,法院就訊問 X 之 結果,經兩造辯論後,得作為認定丙有租賃權之基礎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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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原告甲針對乙、丙、丁、戊四人,...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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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18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