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原告甲列乙、丙、丁、戊等四人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 A 地中 A1 部分、丙應將 A2 部分、
丁應將 A3 部分、戊應將 A4 部分分別返還予甲,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甲所有,其中 A1 部分 遭乙、A2 部分遭丙、A3 部分遭丁、A4 部分遭戊分別無權占有,均拒不返還,為此,本於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起訴等旨。此訴訟經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提起上訴,主張:甲曾同意將 A 地之 A1、A2、A3、A4 分別出租予乙、丙、丁、戊等四人,故有 使用土地之正當權利等語。受理乙上訴之上級審法院應將未曾提起上訴之丙、丁及戊等人均列為上 訴人進行本案審理
(B)乙提起上訴後,丙受原判決之送達而逾上訴期間未表明上訴時,其尚得向受理乙上訴之第二審法院 追加為上訴人(當事人)
(C)乙及丙均提起上訴,丙於上訴審程序承認甲就 A 地有所有權之事實後,乙不得再就此事實加以爭執
(D)乙及丙均提起上訴,各主張自己基於租賃權使用系爭地,為此乙聲請訊問證人 X,法院就訊問 X 之 結果,經兩造辯論後,得作為認定丙有租賃權之基礎
統計: A(65), B(84), C(39), D(326), E(0) #3289034
詳解 (共 4 筆)
好的,這是一道典型的民事訴訟法關於「共同訴訟」的案例題。要解答此題,關鍵在於先判斷甲對乙、丙、丁、戊四人提起的訴訟屬於何種類型的共同訴訟。
一、 案件定性:普通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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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甲對乙、丙、丁、戊四人分別主張民法第767條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雖然法律依據相同(甲為所有權人),但各被告無權占有的事實是各自獨立的(乙占A1、丙占A2...),返還的義務也是各自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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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本案中,各被告的權利義務並非必須「合一確定」。法院完全可能作出不同判決,例如認定乙有租賃權而勝訴,但丙無租賃權而敗訴。因此,這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3條所規定的「普通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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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則: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各共同訴訟人之間的關係是各自獨立的。「一人之行為或不行為,不利益或利益,非經全體同意,不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5條但書規定精神之體現)。
基於此核心原則,我們來逐一分析各選項:
(A) 乙提起上訴...上級審法院應將未曾提起上訴之丙、丁及戊等人均列為上訴人進行本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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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此選項涉及「上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上訴效力及於未上訴之共同訴訟人的情況,主要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6條,其前提是該訴訟為「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即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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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如前所述,本案為普通共同訴訟,並非必要共同訴訟。因此,乙的上訴效力僅及於甲與乙之間的部分,不及於丙、丁、戊。丙、丁、戊若未在法定期間內上訴,其敗訴判決即告確定。上級審法院僅需審理甲與乙之間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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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A) 敘述不正確。
(B) 乙提起上訴後,丙受原判決之送達而逾上訴期間未表明上訴時,其尚得向受理乙上訴之第二審法院追加為上訴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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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上訴期間為不變期間。當事人若未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即告消滅,原判決對該當事人即告「確定」。民事訴訟法並無「追加上訴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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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丙既然已逾上訴期間,其與甲之間的判決已告確定,丙已無權再對該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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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B) 敘述不正確。
(C) 乙及丙均提起上訴,丙於上訴審程序承認甲就 A 地有所有權之事實後,乙不得再就此事實加以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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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此選項再次涉及普通共同訴訟的獨立性原則。丙所為的「承認」(對特定事實的承認)是一種對其自身不利的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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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在普通共同訴訟中,丙的承認行為僅對其自身與甲之間的訴訟產生效力,完全不影響乙與甲之間的訴訟。乙仍然可以獨立地對甲的所有權事實加以爭執,甲在對乙的關係上,仍須就其所有權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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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C) 敘述不正確。
(D) 乙及丙均提起上訴,各主張自己基於租賃權使用系爭地,為此乙聲請訊問證人 X,法院就訊問 X 之結果,經兩造辯論後,得作為認定丙有租賃權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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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此選項涉及共同訴訟中「證據共通原則」的適用。在共同訴訟的審理程序中,為了訴訟經濟,法院通常會合併審理、合併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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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只要訴訟程序是合併進行的,丙作為共同上訴人,有機會在法院訊問證人X時在場,並對證人行使發問權。因此,證人X的證言是經過合法調查程序,且所有在場當事人(甲、乙、丙)均有辯論機會的證據。依據「自由心證主義」(民事訴訟法§222),法院可以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事實。因此,由乙聲請的證人X之證言,只要其內容與丙的租賃權事實有關,法院當然可以將其作為認定丙是否有租賃權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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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D) 敘述正確。
正確答案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