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未成年人甲 1、甲 2 共同毆打乙致傷,乙乃列甲 1 之法定代理人丙 1、甲 2 之法定代理人丙 2 為共同 被告,均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一審法院判決乙全部勝訴者,如僅丙 1 提起上訴,有關丙 2 部分之判決即先行確定
(B)丙 1 為時效完成得拒絕給付之抗辯者,縱丙 2 未援用該抗辯,法院仍得據以駁回乙所提全部之訴
(C)乙得僅與丙 2 成立訴訟上和解,並續行對於丙 1 部分之訴訟
(D)乙主張其受有肢體傷害之事實經丙 1 自認者,如丙 2 並未自認,有關丙 2 部分之訴訟,法院不受丙 1 之自認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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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7), C(8), D(8), E(0) #3505961

詳解 (共 4 筆)

#7269698
這題是共同訴訟,且為普通共同訴訟,不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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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是考察對於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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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608
錯誤的敘述是 (B),因為甲 1、甲 2 共同侵權,其法定代理人丙 1、丙 2 應負連帶責任,丙 1 的時效抗辯效力原則上不及於丙 2,法院也不能僅因丙 1 的抗辯就駁回乙對丙 2 的全部請求,除非有特別規定(如《民法》第 276 條)或丙 2 本身也有抗辯理由。
解析:
  • (A) 錯誤判斷:不正確。甲 1、甲 2 共同侵權,丙 1、丙 2 負連帶責任,故應為「共同被告」,而非獨立部分。若僅丙 1 上訴,丙 2 部分的判決雖因未上訴而確定,但因連帶責任性質,仍可能受影響(例如影響執行),而非完全與丙 1 無關
  • (B) 錯誤判斷正確選項。這題問「何者錯誤」,而選項 (B) 的描述是錯誤的。丙 1 的時效抗辯若成立,原則上只能免除丙 1 的責任,不能直接駁回乙對丙 2 的訴訟,法院也不能僅因丙 1 的抗辯就駁回對丙 2 的訴訟,除非丙 2 也有抗辯(如《民法》第 276 條)。
  • (C) 錯誤判斷:不正確。乙可以與丙 2 和解,但因連帶債務性質,和解後乙仍可就未受償部分繼續對丙 1 請求(《民法》第 277 條),法院會扣除已和解部分
  • (D) 錯誤判斷:不正確。這屬於辯論主義與自認效力的問題。甲 1 的自認(肢體傷害)對丙 1 而言有效,但對丙 2 部分的訴訟仍受辯論主義拘束,法院不能僅憑丙 1 的自認就認定丙 2 應負責任,丙 2 仍可主張無責任或進行抗辯。
結論
該題題目設計應是考量到《民法》中「連帶債務」與「共同被告」的特殊性,其中選項 (B) 描述錯誤,應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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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0325
(B) 時效抗辯為權利行使,而非事實主張,故不適用主張共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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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30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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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87 條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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