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A 證券商之董事甲、乙,監察人丙、丁,經理人戊、己,在未有投資關係,亦未曾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情形,下列有關兼任其他證券商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職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 A 證券商之董事甲、乙得兼任 B 證券商之董事
(B) A 證券商之監察人丙、丁得兼任 B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
(C) A 證券商之董事甲、乙得兼任非證券商之 C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
(D) A 證券商之經理人戊、己得兼任 B 證券商之董事 代號:4201 頁次: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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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58), C(214), D(23), E(0) #617852

詳解 (共 3 筆)

#1082206
證券交易法第51條「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A、D錯誤][c正解]

證券交易法第53條「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
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2款: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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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716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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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54
求解,這是在講哪一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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