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分別提起而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法院是否得合併裁判?
(A)當事人兩造相同者,法院得合併裁判
(B)有牽連關係者,法院得合併裁判
(C)是否合併裁判,由法院自由裁量
(D)不得合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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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97), C(99), D(0), E(0) #788277

詳解 (共 8 筆)

#1032958
民事訴訟法 § 205 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 54 條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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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578
mywoojdb.appspot.com/j9m/j9m?lawname=民事訴訟法&lawno=第205條【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3627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須經法院命合併辯論,且其當事人兩造相同者,始 得合併裁判,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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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427

經查考選部試題與答案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091/013305300.pdf

55題 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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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157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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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576
考選部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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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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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3413
所以答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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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070
請將答案改為(A),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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