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關於司法院職權與審判獨立,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項不正確?
(A)法官審判獨立,不受司法行政監督
(B)法官依據法律審判,不受司法行政命令之拘束
(C)司法院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D)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方符制憲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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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6), B(271), C(396), D(758), E(0) #131786

詳解 (共 10 筆)

#126194
行政院法務部 所以法務部是行政院下的部會不是司法院
A選項 法官不受司法審判監督(審判獨立) 但受司法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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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306
類似題目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司法院依憲法之規定:
(A)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B)僅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
(C)僅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D)僅大法官之設置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答案為(A)

釋530:是司法院除大法官職掌司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之審理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
憲法第77條:依憲法意旨,司法院應身兼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最高司法審判機關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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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85497

基於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最高司法機關自有司法行政監督之權限。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因是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上述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內,雖得發布命令,但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定;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許。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在案。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所發布之各注意事項及實施要點等,亦不得有違審判獨立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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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33097
(C)司法院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D)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
~~~~~~~~~~~~
印象中有做過類似的題目
目前確定的是司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
司法院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這一點充滿疑問
希望有人可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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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980
釋530 號 - 司法院

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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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999
 補充:釋字53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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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530
所以這題前面那句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號解釋" 根本就是幌子.. 後面的 "司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根本才是題目所問,好機車的題目..

這題還有個類似考題,不過答案是(B),改天我找到再PO。
5
0
#839291
依釋530,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有司法自主性,有監督司法行政的權限,故得就審判上之審理事項或程序等作細節性、技術性規定,簡單來說,司法院如其他機關一樣,得基於職權發布行政規則。又,法官於遵守上述命令之前提下(法官審判需遵守司法院之命令),係依法獨立審判,此與法務部檢察署下檢察官受上級監督性質有別(基於檢察一體,檢察官非中立)。
憲法77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即依憲法意旨,司法院應身兼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及最高司法審判機關之地位。但目前司法院因有所屬之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懲會在處理審判事務,所以司法院本身除大法官外(也就是,只有大法官兼具司法行政及司法審判功能),僅具司法行政機關地位。所以釋530要各組織法規做修正,讓司法院負有雙重功能,來符合憲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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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釋530說兩年內檢討修正,90年公布的,應該92年就要完成,所以現在都103年,照理說現在的司法院應要已經身兼雙重地位,否則等於大法官會議解釋只是解釋快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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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288
530:是指司法院是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吧 (104地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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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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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7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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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關於司法院職權與審判獨立,司法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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