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提起上訴,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欲撤回上訴,無須被告同意
(B)第二審法院認第一審判決結論雖然正確,惟其理由確實不當,應廢棄原判決,另為正確理由之判決
(C)在第二審上訴程序,欲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均不得為之
(D)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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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78), C(42), D(20), E(0) #686757
統計: A(89), B(78), C(42), D(20), E(0) #686757
詳解 (共 4 筆)
#1436609
本題為法條題,但注意上訴之撤回規定,無準用起訴撤回需被告同意之規定:
| 第 262 條 |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應得其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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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59 條 |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 其同意。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 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 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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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49 條 |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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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46 條 |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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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643
哇,無人解答的題目,好心回答也被按負評,心很累,以後盡量不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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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6698
(C)在第二審上訴程序,欲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均不得為之
446規定: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D)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第 441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D選項依照441,應向第一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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