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依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至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 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某甲大學畢業後服替代役,分發到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服役時 考上律師。放榜後三個月某甲退伍,並參加律師職前講習半年後結業。試問某甲結業後是否可以馬 上在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A)某甲是在臺中地檢署服替代役,只要任職期間不違法,就可以在臺中地院執行職務
(B)某甲既然曾經在臺中地檢署工作,不可在臺中地院或臺中地檢署執行律師職務
(C)某甲為替代役人員,並非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所指之司法人員,因此可以在臺中地院執行職務
(D)要看某甲擔任的是審判工作或普通行政工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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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5), C(230), D(18), E(0) #686687

詳解 (共 3 筆)

#3459800
法檢字第0990800503 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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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482
替代役男不是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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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9013

新法修正後,為律師法第28條: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所稱司法人員指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法醫師、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通譯、佐理員、檢驗員、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及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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