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依照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企業經營者有下列何者情形,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A)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調查認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B)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
(C)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33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
(D)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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