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於起訴前就爭議之民事事件,勸籲杜息止爭,由當事人自行成立合意以避免訴訟之程序,稱之為何?
(A)調解
(B)和解
(C)談判
(D)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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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8), B(1639), C(34), D(40), E(0) #136782

詳解 (共 6 筆)

#208160
調解:訴訟前
和解:不論訴訟到何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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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683

場外調解,場內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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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46
簡單來說:調解→訴訟前or訴訟中和解→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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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769
調解與和解的差別?

  調解於和解的差別,在於調解是在於訴訟繫屬前。所謂的「訴訟繫屬」,就是向法院遞起訴狀的時間之後,到言詞辯論終結時,也就是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

  簡單的說,調解是訴訟還沒開始,當事人若要調解就要開始進行,除非是強制調解的情形,不需當事人同意,法院就會依職權命其進行強制調解(關於強制調解,請見強制調解的知識庫專文。)

  而和解是指於訴訟繫屬發生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而關於調解有420條之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此為調解可在第一審訴訟繫屬中進行的例外規定,是為了減輕訟源例外所作的規定。不然原則上調解原則上只發生在訴訟繫屬開始前。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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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104
訴訟上和解與訴訟外和解之差異在於可否逕行持之聲請強制執行,訴訟外和解由於尚需當事人據和解協議另行提起債務不履行之民事訴訟,故訴訟外和解之效力較薄 弱,對當事人的保護較不周全。在此要特別說明的是,和解內容,如以他種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者,即以和解契約創設新法律關係,故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 約,債權人可和解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參83年台上字第620號)。

還是有訴訟外和解,只是它只具有民事契約效力,不像訴訟上和解具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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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79

沒看到前面的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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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48803
未解鎖
調解是一種法院在起訴前或訴訟過程中,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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