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下列哪個案件不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所需處理的狀況?
(A)本校學生間發生性騷擾案件
(B)本校學生遇到他校學生性騷擾
(C)本校學生遇到外校上班族性騷擾
(D)本校學生遇到他校老師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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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 C(1292), D(19), E(0) #1805934
統計: A(10), B(5), C(1292), D(19), E(0) #1805934
詳解 (共 4 筆)
#4526352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的對象係指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涉及的一方為校長
、教師、工友或學生,而另一方為學生。亦即,凡是在校園中發生涉及學生的性
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會透過「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處理校園性平問題,並提供給受害人必要的協助。
學校本於維護教職員工及學生的尊嚴與權益,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
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規定及處理機制,相關性平事件的通報窗
口為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或者你也可以聯絡校安中心或學生輔導中心,透過師長
提供協助。
(二)在校外或職場遇到性騷擾事件:
若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遭受到性騷擾,知道加害人有所屬單位者,便可依據性騷
擾防治法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訴,由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但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
單位者,則可移請警察機關調查。
受害人於求職時或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受害人雇主
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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