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下列所示證人之證言或提出之書狀,何者屬於法院不得逕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A)以元首為證人,在其所在地經命其具結後詢問所錄取之證言
(B)經兩造同意,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並將具結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向法院提出
(C)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證人因故無法出席,獨自前往公證人面前作成陳述書狀及具結結文向法院 提出
(D)法院於命證人具結後,運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證人所錄取之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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