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下列所示證人之證言或提出之書狀,何者屬於法院不得逕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A)以元首為證人,在其所在地經命其具結後詢問所錄取之證言
(B)經兩造同意,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並將具結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向法院提出
(C)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證人因故無法出席,獨自前往公證人面前作成陳述書狀及具結結文向法院 提出
(D)法院於命證人具結後,運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證人所錄取之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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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0), C(396), D(36), E(0) #3289038
統計: A(52), B(20), C(396), D(36), E(0) #3289038
詳解 (共 6 筆)
#6340059
下列所示證人之證言或提出之書狀,何者屬於法院不得逕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到庭作證原則上,證人應到法院,接受法官訊問;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採用其他方法來訊問證人。
(A) 以元首為證人,在其所在地經命其具結後詢問所錄取之證言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304條。
(B) 經兩造同意,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並將具結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向法院提出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2項。
(C) 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證人因故無法出席,獨自前往公證人面前作成陳述書狀及具結結文向法院提出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2項,需(1)法院認為適當、(2)在兩造會同證人下、(3)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始為合法。本選項中,因未知會法院、亦未於兩造當事人面前陳述,故不合法。
(D) 法院於命證人具結後,運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證人所錄取之證言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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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7622
民訴305第二項: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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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9319
民訴305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
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
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第二項、第三項及前項文書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文書同。
第五項證人訊問、第六項證人具結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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