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甲因販毒遭警方逮捕。證人乙於警方調查中,未經具結,指出「確曾向甲購買毒品」。後甲遭起訴,審判中,乙復到庭作證,具結後於交互詰問時卻證稱「不曾向甲買過毒品,只向丙購買過」。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到審判庭後,具結並經交互詰問,依法法官應採審判中之陳述
(B)乙之前後陳述都具有證據能力,至於可信度高低則由法官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斷
(C)乙在警方前的陳述,僅有在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方得作為證據
(D)案重初供,應以乙於警方調查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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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136), C(908), D(35), E(0) #339319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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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條之2(傳聞法則之適用2)*立法理由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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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118

警方調查中,不用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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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9826
(A)乙到審判庭後,具結並經交互詰問,依法法官應採審判中之陳述(X)
(B)乙之前後陳述都具有證據能力,至於可信度高低則由法官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斷(X)
(C)乙在警方前的陳述,僅有在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方得作為證據(O)
(D)案重初供,應以乙於警方調查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X)

刑事訴訟法 第 159-2 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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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17
刑訴159I >>> 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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