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遺產稅應納稅額在多少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實物抵繳?
(A) 20 萬元
(B) 30 萬元
(C) 50 萬元
(D)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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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632), C(30), D(30), E(0) #2036367
統計: A(27), B(632), C(30), D(30), E(0) #2036367
詳解 (共 2 筆)
#5657444
遺產稅第30條第4項
4.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4.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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