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非憲法法庭之成員?
(A)司法院院長
(B)司法院副院長
(C)大法官
(D)最高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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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662), C(587), D(13356), E(0) #843667
統計: A(90), B(662), C(587), D(13356), E(0) #843667
詳解 (共 4 筆)
#1352620
重點在考司法正副院長是否為大法官 (憲法法庭為大法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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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735
增修5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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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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