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審理之對象?
(A)對於法律條文之規定進行統一解釋
(B)是否對於總統、副總統進行彈劾
(C)對於具體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的解釋
(D)對於政黨是否違憲應予解散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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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 B(2671), C(10873), D(626), E(0) #843668
統計: A(270), B(2671), C(10873), D(626), E(0) #843668
詳解 (共 10 筆)
#1356590
C:大法官並非「具體審查」而是「抽象規範審查」,認定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乃訴願管轄機關及行政法院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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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8256
司法院大法官只審查 抽象規範
行政處分 是 具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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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691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53號解釋第三段
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參 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本件行 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 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 序處理。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 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故C選項是錯誤的敘述
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參 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本件行 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 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 序處理。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 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故C選項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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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894
立法院對總統提出彈劾案,然後由憲法法庭審理。
彈劾,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罷免,立法院提出交由全體國民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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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670
對... 這就是我的疑問點...
(B)【是否】對於總統、副總統進行彈劾
是否 => 應該是准否用詞,一個決定的概念
決定是否提出彈劾總統、副總統應該是要立法院..
怎會變成司法院大法官..這就是我的疑問點...
沒人覺得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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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427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各位高手
(B)是否對於總統、副總統進行彈劾
意思是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法法庭可以決定要不要對於總統、負種統進行彈劾?
這邊我有點疑惑Orz 煩請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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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388
由憲法法庭"審理"
就包括"決定"是否彈劾
小弟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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