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非屬得提出法律案之機關?
(A)考試院
(B)監察院
(C)行政院
(D)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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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7), B(204), C(253), D(14653), E(0) #843669
統計: A(627), B(204), C(253), D(14653), E(0) #843669
詳解 (共 4 筆)
#1215192
五院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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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071663
(A)
中華民國憲法§87: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
釋字第3號: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八十七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七十一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C)
中華民國憲法§58第二項: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D)
憲法訴訟法§1第一項: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憲法法庭之職權為:
一、解釋憲法。
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並非提出法律案之機關
一、解釋憲法。
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並非提出法律案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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