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之說明,何者錯誤?
(A)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B)以法律限制言論自由者,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C)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D)媒體之報導或評論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亦即此時為使媒體作出確實、公正之報導與評論,憲法強制傳播媒體接受民眾表達其反對意見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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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5), B(659), C(631), D(9554), E(0) #448380

詳解 (共 8 筆)

#1176036
D錯在: "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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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815
釋字第 364 號理由書
學理上所謂「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 (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乃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 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例如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綜上所述,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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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594

以法律限制【言論自由】者,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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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221
D說憲法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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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39

釋字623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四號、第五七七號及第六一七號解釋在案。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惟係促使非法交易活動,因此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乃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上開規定乃為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所採取之合理與必要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與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之資訊取得方式尚有不同,如衡酌科技之發展可嚴格區分其閱聽對象,應由主管機關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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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036
有錯誤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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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0785
惟允許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就媒體本身言,係對其取材及編 輯之限制。如無條件強制傳播媒體接受民眾表達其反對意見之要求,無異 剝奪媒體之編輯自由,而造成傳播媒體在報導上瞻前顧後,畏縮妥協之結 果,反足影響其確實、公正報導與評論之功能。是故民眾「接近使用傳播 媒體」應在兼顧媒體編輯自由之原則,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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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6305
釋字第 364 號理由書學理上所謂「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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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7464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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