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商業上之交易,在民法上之意義如何?
(A)代理
(B)代位
(C)行紀
(D)信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9), B(64), C(1117), D(93), E(0) #148728
統計: A(179), B(64), C(1117), D(93), E(0) #148728
詳解 (共 3 筆)
#111743
商業投資人:乃商業主體之人(商業主人),係指以營利的目的, 從事貸物買賣、資金融通或提供或提供勞務之人,如公司之董事長等;亦可說是資方而根據經營方式而分,又可分為: 自營商。 代營商:本身不擁有商品所有權,其中又分:
代理商:即以委託人之名義,代理他人經營商業上的交易及買賣,而營業上所發生之虧損則完全不負責,酬庸方面也只用代辦費用,一切的權利及利益均歸被代理人所擁有。
居間商:又稱為掮客,即僅居間介紹買賣雙方達成買賣協議,並從中收取佣金或 介紹費,而本身不擁有商品所有權之人。
行紀商:係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計算,為動產(股票、貨幣)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 業。
承攬商:即以自己名義受他人委託為他計算,從事運送業務以收取報酬的商人。
24
0
#559646
民法第576條
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