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傷病事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最長於多少時間內, 仍可請領同一傷病及其所引起的疾病之傷病給付?
(A)6 個月內
(B)10 個月內
(C)12 個月內
(D)15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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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8), C(379), D(4), E(0) #708253

詳解 (共 2 筆)

#1172475

勞工保險-4保險給付1通則


第20條(保險效力停止後得主張之權利)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31條(生育給付之請領)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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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002
勞保條例第 20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 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 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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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5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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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動基準法 第 20 條被保險人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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