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縣(市)議員總額不得超過幾人?
(A)55 人
(B)57 人
(C)60 人
(D)6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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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1386), C(368), D(104), E(0) #435987

詳解 (共 6 筆)

#717236

看起來這題只能死背了.

    10,000人以下-->不得超過11人

  200,000人以下-->不得超過19人

  400,000人以下-->不得超過33人

  800,000人以下-->不得超過43人

1600,000人以下-->不得超過57人

1600,000人以上-->不得超過60人

所以縣(市)議員總額最多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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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176

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 二、縣(市)議員總額: (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 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 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 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 得超過六十人。 (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 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有山地鄉者,於前目總額 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 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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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14
前面的數字都是x2
1→1x2→2x2→4x2→8x2→16↑
1→2    →4    →8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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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427
自己畫簡單表格就很好記了,考試時也可以先畫出來,這種題目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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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975

前面數字是x2沒有錯

但重點是後面不好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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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98
感謝...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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