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法規若非定有特定施行日期者,則自其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幾日起發生效力?
(A) 3 日
(B) 5 日
(C) 7 日
(D)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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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5), B(7), C(20), D(21), E(0) #409560

詳解 (共 1 筆)

#643085

地方制度法第32條 

32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

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

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

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

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

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

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

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

機關代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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