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地方法規之核定及備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律規則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發布後,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B)直轄市無罰則的自治條例,經議決後報行政院備查後公布
(C)縣(市)無罰則的自治條例公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D)鄉(鎮、市)有罰則的自治條例公布後,報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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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212), C(1165), D(93), E(0) #409563

詳解 (共 8 筆)

#762780
自治條例有罰則:核定後發布
自治無罰則:發布後備查
自治規則:發布後備查
自律規則:發布後備查
委辦規則: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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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930

(A)自律規則由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發布後,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B)直轄市無罰則的自治條例,經議決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C)縣(市)無罰則的自治條例公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D)鄉(鎮、市)不得定訂有罰則的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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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367
但是地方稅自治條例則是例外於公布前備查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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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311
D不可訂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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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6924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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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045
有問題想問一下
到底是先備查再公布 還是先公布後 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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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233
備查屬於"事後監督"... 只是事後補送個文件給上級機關知悉而已
§2: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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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32
地方制度法26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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