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生存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國家應做到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
(B)依司法院釋字第457號解釋,榮民配耕之國有農場土地,得由其遺眷繼承,係為保障遺眷之生存權
(C)依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社會福利之事項,乃國家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盡之照顧義務
(D)依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如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侵害人民生存權
(A)依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國家應做到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
(B)依司法院釋字第457號解釋,榮民配耕之國有農場土地,得由其遺眷繼承,係為保障遺眷之生存權
(C)依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社會福利之事項,乃國家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盡之照顧義務
(D)依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如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侵害人民生存權
統計: A(68), B(1346), C(274), D(4693), E(0) #3127083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767號
解釋爭點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
解釋文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理由書(節錄)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依本院歷來解釋,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法條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之,非難以理解,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594號、第617號及第690號解釋參照)。 系爭規定所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常見」、「可預期」之意義,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尚非難以理解,而藥物「不良反應」於藥害救濟法第3條第4款亦已有明確定義。又一般受規範者(即病人及其家屬)依系爭規定縱無法完全確知其用藥行為是否符合請求藥害救濟之要件,惟應可合理期待其透過醫師之告知義務(即醫療機構、醫師於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等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藥物可能之不良反應等,醫療法第81條、醫師法第12條之1參照)、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就用藥之不良反應之可預期性、發生機會及請求藥害救濟之可能性等,可以有合理程度之預見。另常見、可預期之意義,主管機關參照國際歸類定義,將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者,定義為系爭規定所稱之「常見」(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0月7日署授食字第1001404505號函參照);且前揭標準業經藥害救濟法第15條所定之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所援用,於實務上已累積諸多案例可供參考。是其意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且最終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綜上,系爭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