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認為,遺產稅及贈與稅法規定,就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係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不符合憲法下列何種要求,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A)租稅法律主義
(B)比例原則
(C)正當法律程序
(D)平等權
(A)租稅法律主義
(B)比例原則
(C)正當法律程序
(D)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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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1), B(4002), C(310), D(394), E(0) #3127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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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6 筆)
#5883729
釋字第746號【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
解釋爭點
(一)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是否違憲?
尚難認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二)財政部中華民國80年4月8日台財稅第790445422號函及81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11680291號函,認為納稅義務人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訴願,逾繳納期限始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時,應就該半數加徵滯納金是否違憲?
與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三)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翌日起加徵滯納利息,是否違憲?
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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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3277
- 就逾期未繳之稅捐加徵滯納金,或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 但是,就滯納金再加徵利息,由於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係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
| 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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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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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書 | 針對爭點三違憲之部分(第11段) 至於系爭規定三就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滯納金既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而設,依其性質並無加徵利息之餘地;且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係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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