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對於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因酒後駕駛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即要求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 其所限制與所保護之法益間,顯失均衡
(B)採吊銷駕駛執照之手段,無助於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遏止酒後駕車之不當行為,防範發生交通 事故
(C)酒測時,執行機關雖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使受檢人已有將受吊銷其駕駛執照處罰之 認知,吊銷其駕駛執照仍屬過當
(D)立法者應針對不同情況,斟酌個案具體情節,諸如駕駛人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拒絕 酒測時所駕駛之車輛種類分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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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8), C(51), D(376), E(0) #1646654

詳解 (共 2 筆)

#2380784

取自釋字699

1.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

2.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C)

3.為考量道路交通行車安全,保護大眾權益,其目的洵屬正當,且所採吊銷駕駛執照等手段,亦可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進而遏止酒後駕車之不當行為,防範發生交通事故,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B)

4.限制駕駛執照持有人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且由於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亦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是其所限制與所保護之法益間,尚非顯失均衡。(A)

5.雖不違反比例原則,惟立法者宜本其立法裁量,針對不同情況增設分別處理之規定,使執法者在能實現立法目的之前提下,斟酌個案具體情節,諸如駕駛人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拒絕酒測時所駕駛之車輛種類、所吊銷者是否屬其賴以維持生活之職業駕駛執照等狀況,而得為妥適之處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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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99 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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