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我國為防制貪腐和促進廉能政府,已訂定相關陽光法令,但不包括下列何者?
(A)政治獻金法
(B)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C)遊說法
(D)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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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2038), C(1697), D(265), E(0) #3225702
統計: A(306), B(2038), C(1697), D(265), E(0) #3225702
詳解 (共 10 筆)
#6094376
陽光四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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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22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一條 :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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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237
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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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9210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法案,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包括
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
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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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47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公務人員參加政治活動,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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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101
什麼是陽光法案?
所謂「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政治制度的透明化、公開化是政府清明的表徵,藉由立法將政府施政行為進一步的透明化、公開化是防止公務人員貪污瀆職的最佳防腐劑。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日明令公布之「公職人財產申報法」是我國陽光法的起步,事實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僅是諸多陽光立法中的一小部份,陽光法案包括一系列的行政程序立法、資訊自由立法、機密檔案立法、政治捐獻立法、遊說行為立法等施政作為,才能真正將政府施政的過程及內容,公開在社會民眾面前共同檢視,才能達到端正政風的目的。
資料參考自司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509-3378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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