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又有「第四權」之稱
(B)是一種「志願性」組織
(C)與「非政府組織」性質相似
(D)其興起與「民營化」趨勢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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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3), B(6), C(20), D(80), E(1) #247997

詳解 (共 3 筆)

#570868

 

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 有關「非營利組織」→ 又有「第四權」之稱 ~錯誤。

(B) 有關「非營利組織」→ 是一種「志願性」組織 ~正確。

(C) 有關「非營利組織」→ 與「非政府組織性質相似 ~正確。

(D) 有關「非營利組織」→ 其興起與「民營化」趨勢有關 ~正確。

 

~解析 :

 

(A) 有關「非營利組織」→ 又有「第四權」之稱 ~錯誤。

ANS :

「第四部門」V.S.「第四權」:

一、「第四部門」:是指「政府部門」( 第一部門 )、「企業部門」( 第二部門 )、「志願部門」( 第三部門 ) 之外 →「黑堡宣言」欲將「行政機關」提升至「憲法地位」故稱為「第四部門」。

※ 語出:Long:「憲政理論」須正視、承認「第四政府部門」→「行政機關」的「政治功能」,並賦予其「正確地位」,經由「適當」的「結構」、「甄補」及「程序」,成為「憲政民主重要機制」。

二、「第四權: 則是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權力」 → 而「媒體」即被稱為「社會」 的「第四權」。

 

 

(B) 有關「非營利組織」→ 是一種「志願」組織 ~正確。

ANS :

非營利組織」→「志願團體」:

一、「非營利組織」包括「某些程度」的「志願參與」機構活動的「導引」或「事務」的「管理」;

二、特別是「志願人員」組成「負責領導」的「董事會」。

三、「第三部門」也可能以下列的「名詞」呈現,例如 :

()非營利組織 ( nonprofit organization )

()「慈善部門」 ( the charitable sector )

()志願性部門」 ( the voluntary sector )

()「獨立部門」 ( the independent sector )

()「免稅部門」 ( the tax-exempt sector )

()「社會部門」 ( the social sector )

 

 

(C) 有關「非營利組織」→ 與「非政府組織性質相似 ~正確。

ANS :

一、今日社會中,「非營利組織」有時亦稱為「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與「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和「企業界」的「私部門」(第二部門),形成「第三種」影響「社會」的「主要力量」。

二、「非營利組織」還是必須「產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動」的「資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營利組織」此藉由「公開籌款」(募款 ) ,或由「公部門」、「私部門捐贈」來「獲得經費」,而且「經常」是「免稅」的狀態。「私人」對「非營利組織」的「捐款」有時還可以「扣稅」。「慈善團體」是「非營利組織」的一種,而「非政府組織」也可能同時是非營利組織」。

 

 

(D) 有關「非營利組織」→ 其興起與「民營化」趨勢有關 ~正確。

ANS :

近年來,所有「公共行政學者」均強調「民主行政」、「公共行政之公共性」 ( publicness ) 及「民營化」等「理念」,皆是強調「小而美」、「小而能」及「社會優於國家」 ( social is better than state ) 之「觀念」,再加上「官僚體系」之「無效率」,故一些普通存在於我們周遭之「組織」,如「公益組織」、「研究組織」、「醫院」、「基金會」等,均以「非營利」( non-profit )為「目的」之「組織」因應而生,我們均稱之為「非營利組織」或「第三部門」( the third sect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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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59
第四權所指的即是媒體、公眾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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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465

權體部行=全體步行

參二

按Ctrl+F搜尋【政府的第四部門】:「第四權」一詞誤用久矣 國安組副召集人 陳錫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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