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是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立法院之新增職權?
(A)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
(B)對行政院院長行使同意權
(C)對審計長行使同意權
(D)決議變更行政院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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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5), B(164), C(470), D(236), E(0) #2456448
統計: A(785), B(164), C(470), D(236), E(0) #2456448
詳解 (共 7 筆)
#4303079
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3項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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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8065
*關於 (B)、(C) 選項解析,以及其他常見的「立法院人事同意權」考點 *
一、依憲法規定行使之人事同意權
依我國憲法第55條及第104條規定,立法院擁有對行政院長及審計長任命的同意權。
民國86年7月21日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不再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不再有人事同意權。
民國89年4月25日修憲,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國大,權限限縮,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憲法機關人事同意權,由國民大會移轉至立法院。自此,依憲法規定立法院擁有司法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任命的同意權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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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律規定行使之人事同意權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1條規定,獨立機關相當二級機關者之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及任命程序,屬於專任者,由一級機關首長 ( 行政院長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合議制之成員 ( 非屬於專任者 ) 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 無須立法院同意 )。
民國95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66條規定,建立檢察總長的任命機制,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參考資料來源>> 同意權行使案 -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1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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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7751
A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 【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B對行政院院長行使同意權【憲法增修條文§3】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不再經立法院同意 C對審計長行使同意權 D決議變更行政院重要政策
【憲法§57】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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