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限公司之董事如欲轉讓其出資之一部於他人時,應依下列何種方式?
(A)獲得其他二分之一股東同意
(B)獲得三分之二股東同意
(C)獲得其他三分之二股東同意
(D)獲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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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1), C(46), D(29), E(0) #1197981

詳解 (共 2 筆)

#3348215
公司法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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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886
公司法第 111 條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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