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法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為下列何者?
(A)佐理員
(B)法官助理
(C)特約通譯
(D)資訊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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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63), C(57), D(12), E(0) #2796242
統計: A(19), B(463), C(57), D(12), E(0) #2796242
詳解 (共 4 筆)
#5417894
法院組織法第12條
1.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2.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3.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4.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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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0152
第 12 條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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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5550
(A)佐理員(X)
(B)法官助理(O)
(C)特約通譯(X)
(D)資訊管理師(X)
(B)法官助理(O)
(C)特約通譯(X)
(D)資訊管理師(X)
法院組織法 第 12 條 (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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