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高等法院指定地方臨時開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高等法院得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B)高等法院臨時開庭之法官僅得就本院法官中指派之
(C)高等法院臨時開庭得借用當地司法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
(D)高等法院臨時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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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412), C(35), D(17), E(0) #2796243
統計: A(49), B(412), C(35), D(17), E(0) #2796243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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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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