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藥師法規定,各級藥師公會決議有違反法令者,得如何處理?
(A)得交由法院仲裁
(B)得由主管機關撤銷之
(C)得由會員大會另組理、監事會
(D)得提全國藥師公會聯合會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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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072), C(144), D(179), E(0) #406807

詳解 (共 3 筆)

#2329224

藥師法第38條

直轄市、縣(市)藥師公會對上級藥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各級藥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藥師公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
主管機關
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藥師法之主管機關為衛服部、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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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677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中央 內政部
直市 直市社會局
縣市 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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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247
B的主管機關是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喔
中央:內政部;地方: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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