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辦理藥師執業登記,應附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B)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
(C)藥師執業,應每五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D)首次申請執業之藥師,其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者,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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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18), C(1597), D(61), E(0) #406267
統計: A(222), B(18), C(1597), D(61), E(0) #406267
詳解 (共 10 筆)
#1395723
依據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C號(函)公告,104年12月30日起藥師納入「醫事
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原訂每六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150點
下修為120點;「歇業」重新執登需檢附學分,從一個月上修為滿2年;
更新執照申請期間上修為6個月內。
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原訂每六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150點
下修為120點;「歇業」重新執登需檢附學分,從一個月上修為滿2年;
更新執照申請期間上修為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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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119
每六年執照更新 150小時
及格五年以上 前一年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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