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公司法第 156 條之 3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不受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之限制,但需經下列何種決議方法通過?
(A)應經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B)應經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C)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
(D)應經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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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5), B(106), C(836), D(70), E(0) #3292609
統計: A(495), B(106), C(836), D(70), E(0) #3292609
詳解 (共 3 筆)
#6291919
第 156-3 條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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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242
白話文解釋:
根據《公司法》第 156 條之 3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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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若要以「發行新股」作為交換其他公司股份的對價(例如併購或投資),需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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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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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需有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高出席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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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董事中 過半數同意(例如:9 席董事需 6 席出席,其中 4 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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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限制:此決議不受《公司法》第 267 條限制(即無需保留新股給員工或原股東優先認購)。
選項錯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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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股東出席):錯誤,因股份交換屬董事會職權,非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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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東會普通決議(過半數股東出席):錯誤,理由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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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董事會普通決議(過半數董事出席):錯誤,法條明定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高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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