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為確認於被告甲身上所搜扣之白色粉末是否為毒品,法院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鑑
定,該局鑑定完畢後,向法院提出鑑定報告。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及最高法院之實
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鑑定報告屬傳聞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B)該鑑定報告性質上屬書證,於當庭朗讀或向被告告以要旨,並給予辨明之機會後,有證據能
力
(C)該鑑定報告屬傳聞證據,因其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有證據能力
(D)若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認定該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檢察官即不得於審判期日中,再
行請求調查該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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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56), C(1040), D(137), E(0) #2919778
統計: A(36), B(456), C(1040), D(137), E(0) #2919778
詳解 (共 7 筆)
#6318542
鑑定報告是鑑定人所製作,屬於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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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304
“上開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文書,惟需「非個案性質」,且「具備例行性」之要件”
這題 是個案
所以應該不能為證據才對….
??????
第159-4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上開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文書,惟需「非個案性質」,且「具備例行性」之要件
一般常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如戶籍謄本、公證書,或從事業務於通常業務所製需製作紀錄文書
員警工作紀錄簿應該也算上開範疇。
其他業務上如診斷病歷、商業簿帳、航海日誌等..無顯不可信得為證據
其他還有像政府公報、商業調查統計雜七雜八.於可信之特別情況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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