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為確認於被告甲身上所搜扣之白色粉末是否為毒品,法院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鑑 定,該局鑑定完畢後,向法院提出鑑定報告。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及最高法院之實 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鑑定報告屬傳聞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B)該鑑定報告性質上屬書證,於當庭朗讀或向被告告以要旨,並給予辨明之機會後,有證據能 力
(C)該鑑定報告屬傳聞證據,因其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有證據能力
(D)若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認定該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檢察官即不得於審判期日中,再 行請求調查該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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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56), C(1036), D(136), E(0) #2919778

詳解 (共 7 筆)

#558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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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229
選項4可以額外深讀 第四款有關證據能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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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433
第 206 條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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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0589
(D):       引自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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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330
即使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認定某鑑定報告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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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8542
鑑定報告是鑑定人所製作,屬於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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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304
“上開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文書,惟需「非個案性質」,且「具備例行性」之要件”

這題 是個案

所以應該不能為證據才對….


??????



第159-4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上開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文書,惟需「非個案性質」,且「具備例行性」之要件
一般常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如戶籍謄本、公證書,或從事業務於通常業務所製需製作紀錄文書
員警工作紀錄簿應該也算上開範疇。
其他業務上如診斷病歷、商業簿帳、航海日誌等..無顯不可信得為證據
其他還有像政府公報、商業調查統計雜七雜八.於可信之特別情況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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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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