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下列那些事項無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A)法律案
(B)緊急命令權的行使
(C)特赦案
(D)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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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218), C(948), D(34), E(0) #134113

詳解 (共 3 筆)

#118956

第 43 條(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 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 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 58 條(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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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69
原來大赦要, 特赦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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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790

應適用憲增第2條第3項之規定同時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
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
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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