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 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原則上以新臺幣多少元為限?
(A) 5 千萬元
(B) 1 億元
(C) 2 億元
(D) 3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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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 B(560), C(1643), D(128), E(0) #675212

詳解 (共 5 筆)

#1151820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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