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為何認為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係屬合憲者?
(A)因為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且符合選舉訴訟之特殊性質
(B)因為選舉訴訟只有候選人可以提起
(C)因為選舉訴訟宜迅速解決
(D)因為立法委員等公職人員有就職期限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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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1), B(52), C(742), D(174), E(0) #133304

詳解 (共 4 筆)

#110041

大法官釋字第442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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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跟本份考題第 61 題一樣,也是被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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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442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42)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6年12月12日

解釋爭點

選罷法就選舉訴訟二審終結不得再審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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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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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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