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連署人應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針對此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四六八號解釋中認為:
(A)違反平等原則
(B)違反比例原則
(C)侵害人民被選舉權
(D)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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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4), B(138), C(82), D(2835), E(0) #133953
統計: A(504), B(138), C(82), D(2835), E(0) #133953
詳解 (共 9 筆)
#468117
釋字第 468 號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係主管機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授權所訂定,其授權有明確之目的及範圍,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關於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其申請之規定,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惟關於上開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適時檢討改進,以副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本旨,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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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685
只要記得釋468號的大法官解釋是為避免人民任意參選正副總統而造成參選爆炸、浪費社會資源,
記住這個邏輯就會曉得答案一定是合憲,沒有違憲。
記住這個邏輯就會曉得答案一定是合憲,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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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587
釋字468號摘錄
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釋字340號解釋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平等原則,是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釋字340號:對選舉相同的事情上,卻因有無政黨身份別不同給予差別待遇,非屬合理正當,違背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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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54
這題跟另一題有點像 但是另一題違憲
好像是政黨推薦跟一般連署的選舉人繳費不一樣 有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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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692
3F大大說的是這題吧~
以下事例,何者屬違反平等原則之行政處分? (A)
(A)選舉委員會令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繳交全數保證金,但允許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繳交半數保證金
(B)退除役官兵之轉任考試,僅分發軍官
(C)限制有色盲者,參加醫事檢驗人員之國家考試
(D)免除身高過高者服兵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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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769
被連署人應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
1.祇要有達完成連署公告的條件會發給連署證書
2.會發還保證金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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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499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此乃憲法所賦予之憲法保留參政權
即使是遊民未遭褫奪,都有其權利
至於連署是否超過門檻乃民意所決
隨意阿貓阿狗,你這樣真的有擔任
『人民公僕的決心』?能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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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324
這題我很容易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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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684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40號解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這兩條釋憲的保證金讓人混淆...有人可以解答一下有什麼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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